*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辽政发〔199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现就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切实搞好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省政府对化肥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改为间接监控管理,取消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统配计划和化肥进出省限制,不再办理化肥出省运输审批手续。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宏观调控下的化肥流通体制。
取消化肥指令性计划后,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下达年度化肥需求与供给平衡计划;进行必要的省内区间产需平衡衔接;监控外埠资源流量,调整产销政策;协调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和缺肥地区的供需关系,保障农业生产需要。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建立新型产销关系
化肥生产企业、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均可从事化肥经营。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化肥生产企业可以依托各级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利用现有销售网络优势、仓储优势和资金优势,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联合经营、实行销售代理等。
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直接销售给农民。
各级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化肥生产企业、农业“三站”之间,可以发展联合、连锁、代理等各种生产要素和多种形式的经营。
化肥生产企业、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要进一步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建立合理分工,通过适度竞争,促进内部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费用,强化服务,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发展。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确需新增化肥经营业务的其他单位,须经省计委审核后,方可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