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6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贯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