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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6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6日

           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桃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桃河水质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桃河流域的源头、干流、支流、泉域、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桃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阳泉市人民政府受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桃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对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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