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未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户有权向管委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有权要求赔偿给住户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有第(三)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按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峰峰矿区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及全市范围内写字、商住、别墅等楼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