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管公房住宅区(庭院)实行物业管理涉及垃圾由住宅区(庭院)运至中转站的,环卫部门免收费用。
(三)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道、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消杀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内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管理职责:
(一)住宅区内交通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按规定对进入车辆收费,专业管理部门的工程作业车辆和住户搬家车辆进入住宅区的应免收停车费、过路费。在住宅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保安工作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对管理区域的安全巡视工作。
(三)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及排水设施与住宅区内的道路及排水设施的连接处为界;住宅区内的由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宅区供水设施、供热设施管理职责分工,以产权归属为界,界限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备、供热管道及设备,分别由供水部门、供热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的,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费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仍由市煤气公司管理、维修,并以产权为界,界限以内的设施维修管理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按产权归属确定,界限以内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界限以外的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中属共用低压线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属10千伏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线路及高压下户线,以用户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第三十二条 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信及相关设备、设施、线路等均分别由有线电视、电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的路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