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及道路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违章建筑的;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住房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出租合同的附件,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应当报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备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征得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三)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另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的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予以配合,因不配合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因维修、装修给相邻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内绿化建设施工由小区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绿化建设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
(一)清扫保洁。住宅区内住用户室外的公共环境和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住宅区内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运至环卫部门的中转站,从中转站向外清运,由环部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