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委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管委会在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牵头,吸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及居委会人员,成立管委会筹备组,负责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起草管委会章程,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管委会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换届工作,在住宅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上届管委会负责。
第八条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上一届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下一届业主代表的产生。由每幢(单元)以户为单位选举建立3人左右的业主小组,并产生组长一人,参加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单位可直接派代表,也可委托承租人或其他人参加,并由业主出具委托证明。
第九条 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应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
(三)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批准管委会章程;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选举产生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
(一)成立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住宅区基本情况及业主情况;
(三)管委会委员会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管委会章程;
(五)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管委会应在办理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