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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秋阳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区、住宅组团及其它物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住宅区)。
  住宅区规模,为新建住宅区2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区为1万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业主自治组织

  第五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区内物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区物业实施群众性自治管理的组织。
  管委会由业主代表为主组成(不低于60%),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管委会委员数额一般为5--15人,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承担,可以兼职。
  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从管委会委员中产生,并可聘请执行秘书1--2人,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或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均应及时成立管委会;原有的住宅区在实施物业管理时要成立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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