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清东陵陵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遵化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清东陵陵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遵化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第八条 清东陵的经济开发和利用,应当按照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和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鼓励公民对损毁、破坏文物古迹、环境风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一)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二)禁止在宝山、砂山、朝山、案山进行爆破、挖掘、采石和开矿;
(三)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控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毁林拓荒、破坏植被,不得将砂山、空地避为农田、果园,不得在古建筑物内及海墁、神路及其桥梁上、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及其它杂物;
(四)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须经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其形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清东陵环境风貌相协调;
(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
(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或者迁移。需要进行更新、抚育性砍伐的,应当经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八)禁止在陵区内的文物古迹和风景林木上涂写、刻画。
第十三条 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火、防雷等保护、维修和文物防盗工作。
文物古建筑的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精心设计、精心设计,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