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1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东陵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陵区内下列文件以及陵寝环境要素,应当重点保护管理:
(一)与清东陵有关的陵寝、墓葬、府邸等古代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物及其遗址;
(二)与清代历史以及陵寝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
(三)古树名木以及风景林木;
(四)宝山、砂山、案山、朝山及其植被。
第三条 清东陵陵区的范围为:东以风水墙和红白桩走向为界;南以烟墩山、象山、天台山分水岭为界;西以风水墙和黄花山分水岭为界;北在昌瑞山分水岭和明长城为界。
清东陵陵区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宝山、砂山及其周围一定的区域。具体边界依据《清东陵总体规划》标定。
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
第四条 凡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东陵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唐山市人民政府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遵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东陵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遵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东陵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清东陵文物管理处负责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遵化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清东陵文物管理处做好清东陵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