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2月13日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所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