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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的规定,设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周口地区工作委员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驻马店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主要情况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报告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出意见,重要情况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讨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报告,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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