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四条 自治县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自治县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县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投资,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自治县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章或奖励。
  第七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