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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99修正)[失效]

  (三)伪造、转让生育证等计划生育证件的。
  私自让人取环、复通输精(卵)管的,限期重新落实节育措施,一切费用自理。
  骗取生育证的,生育证无效,已怀孕的,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已生育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他人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及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或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在人口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领导人员负有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作出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特殊,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作出处理决定有困难的,可由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两个以上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按本办法作出的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决定或对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申请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或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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