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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99修正)[失效]

  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具体使用和管理按《四川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执行。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私分。审计机关对其使用、管理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必须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三十九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外,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还应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处理,并由劳动、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缴务工证、异地经营证照和暂住证。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已受到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再受处理;但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未达到户籍地标准的,户籍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以追收差额部分。
  第四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或收养弃婴经过批准的,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独生子女的优待和奖励,退还独生子女证;未经批准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取消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退还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中途丧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继续由双方单位各按50%发给;如再婚后,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已享受部分不再追回。离婚的再婚后,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收回独生子女证,已享受部分不再追回。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10倍或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
  (二)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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