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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99修正)[失效]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开支;农牧民从乡(镇)统筹费或乡(镇)村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开支,或以其它形式予以解决;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开支。
  (三)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工人及扶贫方面,应对独生子女户优先照顾。
  (四)在招生、入学、就业、就医、健康检查、农村划定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视为计划外生育,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应占规定允许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的指标。如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指标的,不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三十五条 计划外怀孕的,每月分别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怀孕费30-50元,逐月征收,直至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全部退回。坚持生育的,一直收到本办法规定的生育间隔期满为止。
  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条件,但生育前未取得生育证的,征收300元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或第三个孩子条件但未到规定间隔时间生育的,除按第一款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外,并按所差时间,每月分别收取夫妻双方计划外生育费30-50元。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生育之月起至取得结婚证书后第九个月止,每月分别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50元。
  第三十六条 生育子女数超过本办法规定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之月起,分别按夫妻双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总收入的20%-30%一次性计征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国家干部、职工不得低于4000元,农牧民、居民、菜农不得低于2000元,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其总额国家干部、职工不得低于6000元,农牧民、居民、菜农不得低于3000元。并按第三十五条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继续计划外生育的,加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非婚生育的,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本条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费,不得低于2000元,其中生父负担部分不和低于60%。生父不能确定的,由生母全部负担。
  第三十七条 计划外生育费原则上一次征收。个别确有实际困难的,经过(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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