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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1999修正)[失效]

  第二十九条 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费用,国家干部职工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支;企业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牧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术后并发症鉴定组鉴定,确因施行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均按出勤对待。农村人口减免本人当年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治疗费用和鉴定费用按节育手术费的开支办法处理。经鉴定不属于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一切费用自理。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无正当理由未采取可靠避孕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自理。
  落实绝育措施后又计划外怀孕的,限期落实补救措施,费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本办法贯彻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休假。符合上述规定的婚假、产假、手术假均视为出勤。
  农牧民实行晚育的,可免去当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三十二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证。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10元,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孩子满14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退休时,按国家规定的退休金标准增加5%领取退休金,领取退休金标准已达100%的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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