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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修正)

  (三)改变企业性质或名称;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六)交换开采方式。
  第十七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中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取得采矿权后,一年内因故不能进行矿山建设,又不办理建设延期手续的,由原颁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延续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已被注销的,必须停止采矿活动。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由颁证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
  采矿权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在关闭后三个月内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经申报停产一年以上,其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各类矿山企业必须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并采取合理的采、选工艺和方法。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考核规定的指标。对共生、伴生矿种,要制定综合开采、综合回收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而又必须同时采出的共生、伴生矿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防止破坏性开采。
  第二十三条 勘查、开发天然矿泉水和地热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勘查登记、采矿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理国家或省级鉴定、储量审批、资料归档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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