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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关于废止《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9日)废止

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两侧路政管理是指对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三条 公路两侧用地是指国道、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二米内,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米内的土地范围。
  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国道三十四米内,省道二十米内,县道十五米内,乡道五米内的土地范围。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规划、林业、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公路两侧用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广告标牌等设施;
  (二)取土、挖砂、沤肥、挖沟引水等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堆物物品;
  (四)填塞、损坏边沟,改变原有自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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