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临床用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其用途是:
  (一)用于办理退费,支付本办法规定的无偿享用血液的费用;
  (二)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动员及有关工作;
  (三)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急救病人需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给病人用血,应在《用血申请单》上记录病人住院号和用血量,并按月填写用血报表,按供血关系报采供血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履行用血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订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并针对医疗实际需要储备适量血液,积极推广成分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不得使用无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标记的血液。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导择期手术的病人自身储血,动员病人的家庭成员、单位同事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保障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采供血许可证制度。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许可的项目、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严格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区域采供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献血总量累计达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二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组织公民献血及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