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条件,确认公民是否符合献血要求;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血、储血、供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障献血者的健康,保证血液的质量;
(三)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四)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
(五)负责血液质量和输血技术的指导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献血档案。
第二章 献血
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人口比例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工作任务,落实到辖区单位,并统一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普通高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动员组织适龄学生献血,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献血计划应当分别计算。
驻蓉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采供血机构或其设立的流动采血点登记献血。
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十二条 公民一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公民可自愿多次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献血者对健康检查结论有异议的,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复检。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享受三日休假,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