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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4日)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和组织公民自愿献血,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血液中心、血站(库)等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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