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6年1月18日 辽政发〔1986〕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风、水、电、暖、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道路、地面伪装、管理房、防雨棚、挡土墙、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均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每年要进行重点检查,市人防部门每年要在汛期前后和封冻前进行全面检查,区人防部门要按季度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城市的公用人防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市、区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没有经济收入的,其维护管理经费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解决,并实行定额包干。
第七条 从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参照人防战备施工人员入洞津贴标准,按在地下实际工作天数计发生活补助费。此项经费,企业单位由福利基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或者由营业外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由预算包干经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