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列入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开发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列入市计划的减免产品税一年。有困难者,经批准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所减免税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不准挪做它用。
八、鼓励转让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促进新成果的推广和移植。引进软件技术的单位,将消化吸收成果转让给其它企业,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可在一至二年内或一次性地向受让方提取适当的转让费。
引进硬件的单位,将硬件或硬件转化后的技术转让给有消化能力的单位后,转让方可向受让方按引进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
消化吸收成果的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按省政府辽政发〔1986〕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获利润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从首次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
九、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实行奖惩制。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成果,均可按评比范围,申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辽宁省优秀产品“金鹰奖”。
用国家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引进的样机(样品),消化吸收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省、市经委(计经委)有权将样机(样品)调出另行安排。接受单位只支付样机(样品)本身的费用(人民币)。
凡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测试部门鉴定合格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消化吸收成果,并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省计经委定期公布,并不再安排该项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以保护消化吸收成果。
十、企业在实现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国产化初期所生产的产品,如成本高、利润低,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照同类产品或本厂其他产品平均的盈利水平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对使用国产化原材料、元器件和配套设备的企业,如因价格高而提高成本,其减少利润的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以照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十一、本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