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结合国情,通过科研和试验,开发出具有我国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工作要紧密衔接。各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吸收工作计划;在申请引进技术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该项技术的消化吸收计划;在对引进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包括消化吸收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期限。否则,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四、省、市都要逐步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支持纳入消化吸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该项资金包括风险基金、专项贷款和专项外汇三部分。
1.贷款。省人民银行每年拟拨出一定数量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2.外汇。省本级地方留成外汇要优先安排消化吸收中必须引进的软件技术、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试验装置所需外汇,进口关键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消化吸收过程中出国考察所需外汇。
3.贴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贷款利息贴到二厘四。省安排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贷款项目由省财政拨款贴息。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各市贷款额度,下拨贴息资金,市按项目下拨到企业。
各市也要逐步建立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列入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
企业消化资金来源,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可以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支出,也可按规定分批摊入生产成本。自筹资金不足部分,企业可申请贷款,银行要优先予以安排。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贷款,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企业新增综合效益中还款。
五、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品、样机,经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给予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之间横向联合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对联合消化吸收成果,在一、二年内所获经济利益,可采取按一定比例提成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提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少数大中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在企业支付有关费用确有困难时,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