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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五日 辽政发〔1987〕87号文发布)


  我省认真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以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是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差距的捷径。为在继续抓好技术引进的同时,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扭转“重引进、轻消化”,消化吸收与引进技术相脱节的现象,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经委(计经委)会同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检查、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全省产业系统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计划和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全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对技术难度大,协作面广,需要支持和协调的项目,可报送省计经委,经审核平衡后,列入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要分以下层次开展工作。
  1.投产达产。即按照引进的技术软件,用进口的生产线和设备,掌握技术诀窍和质量控制方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尽快发挥技术经济效益。
  2.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和工装模具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产品。
  3.研制设备。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进行研究分析,设计和试制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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