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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八、为避免对联合企业重复征税,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以外,均可实行增值税。对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经济联合组织的协作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
  九、对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分别不同情况,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对填补辽宁省空白的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凡客方在辽宁东部山区、辽西贫困地区和辽北产粮地区联合兴办乡镇企业的,可享受辽宁省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配套零部件和设备,以及分成或补偿的产品,要列入企业所在地运输计划,并优先安排发运。
  十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输出技术的单位在辽宁参加横向联合,可以技术软件入股,按合同规定分得利润、产品;联合开发的科技成果可按《辽宁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受奖。对于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选、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项目,凡提供了先进技术或设备,解决了全部或部分技术难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优付给一次性酬金,或以第一年税后新增利润为基数,在协议期间内按比例付给酬金。
  十三、从事技术协作的单位,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做奖励费用,此费用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对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收入,可由技术输出单位在上述限定比例内自行确定提奖比例。
  十四、客方派驻辽宁参加联合协作项目工作的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外,还可根据派出的距离远近、派出的时间长短、派驻人员的技术高低和联办项目的效益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附加报酬。对有特殊贡献者,另加奖励。
  十五、客方在辽宁投资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除补偿动迁用房外,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并有相应的处置权。合资企业的房屋产权,按双方合同规定办理。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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