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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辽宁省发展省际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优惠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辽政发〔1986〕8号文发布)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同国内各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同省外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的经济技术协作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的项目,由省计经委或省计经委和客方共同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审批权限属于省以下的项目,分别列入辽宁省和所在市、县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投资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安排。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应积极提供建设场地、劳务和资源。对于技术先进、知识密集、综合利用深加工和生产名优、紧俏、出口产品的项目,在建设定点、土地征用、基建设计施工和市政工程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于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的项目,除给予上述优惠外,并对生产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物资供应按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对客方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三、凡客方以补偿贸易形式进行开发性投资的,我方以建成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补偿,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国拨价、出厂价或优惠价计算。补偿兑现后,客方仍需要该产品,还可签订合同优先供应。如果客方需要以其他产品间接补偿,经协商,我方也可给予供应。
  四、凡客方以贷款形式在辽宁投资,我方给予优惠利率。以合资经营形式投资,按投资比例从优分配利润。
  五、凡生产出口产品的合资企业,客方除按投资比例分得股利外,还可分取高于我方百分之十的企业外汇留成。
  六、对客方在辽宁投资建设的独资或合资企业,辽宁省的专业银行可以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对开发能源、交通、通讯项目的企业和发展名、优、新、紧俏、出口产品的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专业银行申请设备贷款。
  七、凡客方在辽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项目,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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