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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经济联合组织产品定价原则

  十七、经济联合组织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重工业产品,因用议价原材料使成本上升,经企业努力仍出现亏损或无利的,可按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临时出厂价格。计划外超产和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有的执行弹性限价,有的由企业本着低于市价的原则自定。
  十八、经济联合组织内部扩散的工业产品零部件,在不变动计划内最终产品价格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商定内部结算价格。用于直接销售部分的零部件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的企业与主体厂生产同一商标的工业消费品,确因客观原因,执行主体厂价格有困难的,可按主体厂所在地价格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价。

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

  二十、专业银行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办法可因地制宜。经济联合组织可统一列报项目,分项由独立核算成员厂申请贷款,分贷分还;也可以由主体厂组织统一列报项目,统一贷款,统一归还;也可以统贷分用统还,即统贷后主体厂向经济联合组织内部成员投资(上贷下拨),或者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联合组织成员发放委托贷款(横向划拨)。
  二十一、专业银行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票据承兑贴现,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经济联合组织横向资金融通。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相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十二、外省和外市县到本地办厂、开店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由本地专业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十三、一些自有流动资金暂时达不到百分之三十比例的经济联合组织,如其产品确系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或有出口创汇能力,专业银行应发放特种贷款予以支持,并促进企业逐步补充流动资金。

改进财政、劳动、人事工资等管理办法

  二十四、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中所属的企业,可以改变原来隶属关系。省内改变了隶属关系的企业,各项税收的上交渠道一般不变。地区间利益转移较多,应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互相让利,自行结算。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划转基数的,省财政部门可相应划转有关地区的财政包干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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