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物资部门对联合生产计划内的名优产品、出口产品,在物资分配上要给予优先安排;对联合生产新产品,联合开发资源、能源交通及科研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物资安排上给予适当照顾。
调整征税办法
九、对实行联合的企业互供产品配套协作,要避免重复征税。我省除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均可实行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由省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逐一审定。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经济联合组织及协作产品,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予以照顾。
十、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中间试验品、“七五”计划重大项目的配套产品和社会急需的省以上优质名牌产品及为名牌产品提供的零部件,确因客观因素使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新产品的条件和批准权限,分别不同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批准后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对通过联合从外省引进填补我省空白的名优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十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集体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视同增长利润,先给企业留利百分之五十,后征所得税。
十三、经济联合组织中,凡享受减免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分得的联营利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原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十四、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经济联合组织,本年实现的利润,可弥补联合组织各方上年亏损。
十五、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包括设备转让)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按五、三、二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十六、企业用税后留利资金同其他企业联合投资所得的利润,先用于补偿投入的资金,待收回投入的全部资金后,再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继续免征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