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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政发〔1986〕76号文发布)


  为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增强企业活力,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一、省直各综合部门、各专业部门、各市在编制和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都要在国家和地区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预留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投资额度(包括自筹指标、银行贷款指标和财政安排的有偿使用资金)用于发展经济联合项目。
  二、以省内企业为主体的跨地区、跨部门的比较重要的经济联合组织,可由省和计划单列市单列计划。
  三、经济联合组织中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其所承担的指令性生产任务转给联合体内其它企业生产。
  四、对联合开发资源、能源、交通项目,联合发展名优产品、出口产品以及综合利用的联合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额度上给予优先安排。
  五、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紧密型和半紧密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我省参加外省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省统计局的规定填送报表,报送所在地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

改进产品分配和物资供应办法

  六、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属指令性计划的,在完成指令性计划任务后的超产部分;非指令性计划的,在按协议完成原材料供应部门收购任务后的部分,均由联合各方协商分配。企业从中分得的产品,可自行使用、销售或用于调剂企业所需其它物资。凡做为原材料用于生产的,物资部门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抵扣原定分配指标,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平调。
  七、跨地区、跨部门的紧密型、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可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也可以根据联合组织的要求,划转指标或核定基数由企业所在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原则是方便企业,有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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