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2日)废止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
(1995年3月17日 辽政办发(1995)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现对《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定期予以通报
  对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相违背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责令修改或撤销。
  二、关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每项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对于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检查机关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向检查机关报告。
  三、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处理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
  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法制部门应对裁决的执行实行监督。
  四、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的备案件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撤销的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