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案的处理;
(五)决定对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方式;
(六)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八)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司法机关的报告,讨论、决定本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和刑事审判,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主持常务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的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办事机构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六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提出主任会议的议题,组织办理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就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建立的其他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六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六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
(五)视察或者检查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拟订或初步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七)办理全国人代表常务委员会发给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