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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失效]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违法的选举罢免、任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系全局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定和措施;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职的情况;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廉政规定的腐败行为;
  (三)严重官僚主义的行为;
  (四)渎职、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五)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错误;

第二节 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询问、视察、检查、审查规范性文件、组织调查委员会、受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工作报告的议案,依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工作的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归纳整理以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依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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