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机关交办处理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时,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研究协同处理。有关部门或应邀出席会议面商,或派人参加调查,或共同撰写文稿,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不得借由推诿。
第三十五条 催办
文秘单位应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加强催办工作,建立有效的催办制度。对于送请领导人批示的文件、待定的文稿、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提醒、催办。对于转给承办部门的办件,要按约期抓紧检查督促,直至办完。要针对承办部门办理文件的效率,分别采取打电话、发催办单、派人去、请人来的办法,了解办理情况,督促抓紧办理,必要时可直接催促承办部门的领导人办复。
文秘单位催无结果时,领导人应亲自过问催办检查工作。
各个部门对于承办的公文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自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漏办和延误。同时,应将办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和办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完结
关于阅件,凡应阅知的人员都已签字、圈阅,算作处理完结。
关于办件,已按领导人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对于上级文件,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已有着落;对于同级机关来函已经办理并有答复;对于下级机关请示已作研究并有交代,算作处理完结。
第七章 公文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清退
阅完的公文要退给文秘单位文书管理人员统一处理,个人手中不得私存内部文件。有利用价值的要由文秘单位订卷留存一定时期。
根据保密原则,发文机关应对绝密文件和必须收回的机密、秘密文件列出目录,通知收文机关按时清退,进行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立卷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出本机关的文件归档范围和保存期限表,以及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具体规定。并且,实行平时立卷。
公文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归档的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完善,按照文件的特征,文件的保管利用价值,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准确地分类立卷。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音像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齐全,组卷归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活动形成的案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