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登记
机关收文可按来文机关分类登记,分清党委机关、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工作部门等,以利查找、处理。
对阅件、办件要作出标记。阅件系指各种报告、抄件等,只需收文机关了解来文的内容即可,不需采取措施处理的文件;办件是指需要收文机关认真办理的文件。
有些没有密级等级且属不必要的越级行文,发给个人的抄件,无工作关系的多余抄件,没有阅、办和保存价值的公文,可不登记。
第三十一条 分办
公文的处理,由办公厅(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单位协助机关的领导人处理。属于阅件,分送领导和有关机关人员阅读。阅读范围较广的,或按规定翻印,或组织传阅,或开会传达,要请示领导酌定。属于办件,对于有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的,要在转办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直接转交主管部门处理;需要几个部门协商办理的,转交一个部门主办,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办;对需紧急处理的公文,要提出办理的时限。
办公厅(室)文秘单位协助领导处理公文分办时可使用“公文处理章”专用方戳。
第三十二条 批办
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文件和收文中事关重大、紧要、复杂的办件,由办公厅(室)文秘单位提出拟办的处理意见后,直接上送主管的领导人亲自批办。上送时应提供简要的背景情况和有关文件,以备领导人批示处理时参考。
各级领导人批办文件要认真负责,处理及时,批示明确,并签署姓名。
下级机关报来的请批文件,只需机关领导人批示或表态的问题,送请主管领导人签批后,将原件退回所请机关即可。
第三十三条 承办
主管部门收到交办公文后,应积极承办,抓紧确定处理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办完。到期没能办完的,应主动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承办部门确认交办的公文不属于自己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应迅速与交办机关交换意见,不要积压或自行转出处理。
凡属承办的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和在既定政策、计划中能处理的事项,主管部门应直接答复来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
凡需以交办的领导机关名义行文处理的,承办的主管部门要负责代拟文稿,经与有关部门会签后,连同交办的文件,送回交办机关。
第三十四条 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