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核对准确,书写要规范。
五、引用文件时,应写明发文机关、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复文应叙明来文年月日及来文字号、标题,以便受文机关查找。
引用年月日时,应详写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明年”“上月”“前日”等语。年度应当写全,不要把“一九××年”简写成“××年”。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涉及计量单位时,要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起草公文必须使用规定的稿头纸。稿头纸应按公文格式和处理的责任需要,划分签发、会签、核稿、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校对、印发时间等各栏,并须一一填写清楚。
八、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必须附在文稿之后,以便审核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核稿
一、审核公文草稿,各级领导人要层层把关。重要公文草稿须经集体研究。审核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有责任协助领导事先做好公文文稿的审核工作。审核的着眼点是,应不应行文,应由哪级机关行文;文稿内容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文内涉及的人名和事件是否准确属实;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和处理程序是否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签
一、公文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都要经过会签而后行文。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公文文稿,应经有关方面会签而未会签的,上级机关拒收或退回重办。
二、需要会签的公文文稿,内容复杂、紧急的,主办部门应派人主动登门到有关机关协商,或者邀请各有关机关开联席会议面商,有关机关要积极参与研究,经过协商达到意见一致,由各有关机关领导人签字。不要使文稿转来转去,延误时间。
三、代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在会签中遇有严重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或办公厅(室)可商请综合部门协调;如仍不一致时,由办公厅(室)请示政府有关领导人处理,主办部门和办公厅(室)要如实反映分歧的焦点和各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