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五条 请示与报告要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问题,也不得要求“请批示”。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和过问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及需要下级机关遵照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可以将原件翻印下发,受文机关应即贯彻执行。向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仅有一般的部署和要求,不要抄给上级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有创造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行文,及本机关制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有关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内容写明一个主送机关,抄报另一机关,请主送机关负责处理。向下属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时,要同时抄送下属机关的另一有关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的形成

  第十九条 公文的形成过程,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缮印、传递。
  第二十条 拟稿
  一、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除认真做好本机关发文的起草工作外,要承担代拟本级政府公文草稿的任务,包括本部门要求政府批转的文件起草。
  二、起草公文,领导人要直接委托给谙熟该项工作和业务的专人承办,并且说明意图,讲清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指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措施,而不要简单交办。
  起草重要公文,要由机关领导人亲自主持,指导起草工作,提出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意见、办法。起草前要掌握周密的调查研究材料;起草时要善于把上级指示精神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有创造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成稿后,要经集体研究,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经过反复认真修改后定稿。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切忌表达不准,交待不清,模棱两可,词义含混。
  三、用词要准确、规范,不要滥用简称。叙及需要简化的事物名称时,第一次要用全称,注明简称以后可用简称。机关简称要规范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