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文,主要是涉及本地区重大行政工作,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需要采取行政措施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需要向各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处理的重要问题,以及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应当行文的事项、省、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下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发函联系,不必报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负责传达政府的指示、工作安排和所作决定,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处理不必以政府名义、又不便以部门名义的行文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部门行文。同级部门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互相行文能解决的问题不要请示政府转办。工作部门之间为处理共同有关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应当联合行文,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议定。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向上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问题、报告工作。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授权和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联系工作,陈述要求,处理问题。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交办,负责转发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发给本级政府的函、通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工作部门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业务对口部门行文,部署业务方面工作和处理业务问题;如果涉及下级政府工作的统筹安排,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以通知、通报或函主送下级政府;还可以按照自己工作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或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答复下一级政府请示本级政府的有关业务工作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请示问题应逐级上送,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越级行文:
一、对上级机关的检举、控告;
二、领导机关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报时要加说明);
三、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遭致损失的事项。上报时要抄报给越过的上级机关。
对于违反规定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可以退给发文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