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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公文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主管机关,不要多头请示。贯彻执行几个机关联合行文遇有问题需要请示时,也要请示一个主管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在左端抬头单起一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种,主送机关置于文件尾部分。
  (三)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标识的分级是: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有附件的,应将附件订在主件之后。附件的标题应在公文正文末尾之下,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多的要注明顺序。
  (五)由于公文有文件头,在正文之末可不落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只在右下方落发文日期即可。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要以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落款。
  (六)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公文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压年盖月。联合发文盖章的排列顺序应与文件头上的机关名称排列顺序一致,可以不压年盖月。“决定”“决议”文件,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八)公文需要附加说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要用括弧注明,标在发文日期下端的末行。
  三、文件尾部分在公文末页下部用横线与正文部分加以区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份数等项。
  (一)主题词列在文件尾部分横线之上,由左向右横排,词目之间要有适当空白间隔。
  (二)抄送栏设在文件尾部的横线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关在上。“决定”“决议”文件的主送机关置于抄报、抄送机关之上。抄送只给有关机关,不得抄送无关单位。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及实际印发日期。翻印机关全称及翻印日期要列其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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