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五)文件印数的编号置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应注明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端。
二、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年月日、印章、附注等。
(一)公文不可缺少标题。标题一般是由行文机关名称、公文的简要而准确的内容和文种名称组成。标题不宜太长。公文有了文件头,在标题中可以省可行文机关名称。标题中不要省去文件内容的表述,不要只援引来文发文字号代替标题中的内容。转发上级、同级机关文件时,在被转发机关文件标题上加“转发”二字即可,不必再加转发机关的“通知”文种,避免标题出现“……通知的通知”。下级机关继续转发时,也不必免提转发某某机关,可以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说明行文机关转发过程即可,以避免标题中重复出现转发字样。除发布和批转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可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要出现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