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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6日)废止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辽政发〔1987〕33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不要提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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