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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若干规定[失效]

  (1)确定题目,草拟提纲;
  (2)搜集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文献资料;
  (3)围绕调整对象的历史和现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4)形成草稿;
  (5)征求并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稿进行修改。
  (三)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要按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讲究立法技术,使用规范性语言。结构要严谨,用词要准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要明确。条文要有针对性,对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违反法规怎样处罚,以及实施时间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新制定的法规、规章与现行法规、规章有抵触时,应写明需要废止的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
  (四)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以正式文件一式二十份报送省政府,一式三十份连同有关参考资料,抄送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由法规研究中心进行审核。
  (五)送审的法规、规章草案要有文字说明。写明制定法规、规章的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议
  (一)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对省政府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工作,负有统筹研究、协调指导的责任。各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先由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①该法规、规章有无颁发的必要,立法条件是否成熟;
  ②草案内容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一致;
  ③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合实际,能否解决问题;
  ④条文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⑤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有无分歧。
  (二)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审核草案的程序是:
  ①将法规、规章草案发给有关部门、地区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组织讨论;
  ②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进行协调;
  ③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审核、修改、定稿,并向省政府作出情况说明。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是:
  ①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修改定稿后,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按规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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