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1992年4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乱罚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罚没票据(简称票据,下同),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向交款(物)方提供的凭证。
第三条 凡在我省使用票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统一票据式样,由省财政部门制订;专业票据式样,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报省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据名称;
(二)专用检印;
(三)字轨号码;
(四)联次;
(五)省财政部门批准文号;
(六)收费或罚没项目;
(七)收费标准或罚款幅度;
(八)收费或罚没金额(数量);
(九)交款(物)单位(印章);
(十)收款(物)单位(印章);
(十一)收款(物)人;
(十二)收款(物)日期。
第七条 印刷票据必须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厂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印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使用票据的单位(简称使用单位,下同),应当持《收费许可证》或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款(物)的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凭票据准购簿到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