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增加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其中的木材、林产品特产税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别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全部用于发展林业。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从农林特产税征收总额中,提取20%作为农林特产品的生产基金;提取5%作为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接受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隐瞒、阻挠。
第十一条 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
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和一九八八年发布《关于对人工养殖的对虾、柞蚕等征收特产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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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税率
%
一、海、淡水养殖产品
(一)海水养殖
1.对虾 10
2.扇贝 10
3.海参 15
4.鲍鱼 15
5.贻贝 10
6.海带 10
7.裙带菜 10
8.文蛤 10
9.蚬子 10
(二)淡水养殖
1.鱼 10
2.珍珠 10
二、水果、果用瓜
(一)水果
1.苹果 15
2.梨 10
3.葡萄 10
4.桃 10
5.山楂 10
6.杏 10
7.李子 10
8.沙果 10
9.海棠果 10
10.樱桃 10
(二)果用瓜
1.西瓜 10
2.甜瓜 10
三、人工种养药材
1.人参 10
2.辽五味 10
3.辽细辛 10
4.平贝母 10
5.桔梗 7
6.牛蒡子 7
7.小茴香 7
8.薏苡(米) 7
9.鹿茸 10
10.红花 7
11.白芷 7
12.板兰 7
13.地黄 7
14.连翘 7
15.枸杞 7
16.黄芩 7
四、人工种植花草、苗木 10
五、木材
1.原木 8
2.杂材 8
3.薪材 8
六、林产品
1.柳条 7
2.槐条 7
3.荆条 7
4.藤条 7
5.杏条 7
6.木耳 10
7.蘑菇 10
8.板栗 10
9.大枣 10
10.核桃 10
11.杏仁 10
12.沙棘果 10
13.黑豆果 10
14.猕猴桃 10
七、芦苇 5
八、柞(桑)蚕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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