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人数本着便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一般每十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村民发展农业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村办企业,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家电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办理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人口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村庄、整顿村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防止污染,预防疾病;
  (五)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调解民间纠纷,增进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族和睦;
  (七)教育和组织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服兵役,交纳税款,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向乡村集体上交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义务工;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油田和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勤俭节约,提高道德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支持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活动;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