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辽宁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21日 辽政发〔1986〕115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的成绩和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五条 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其文化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六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企业招用女工的比例,应根据不同工种的需要,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具体商定。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要先城镇后农村。在城镇劳动资源不足时,可以招用当地非农户待业人员。
在省内跨市招工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从农民中招工,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到省外招工。
第八条 企业招工工作,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范围,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企业招工简章的内容应包括:地区范围,名额及男女比例,工种及条件,报考时间及地点,考试科目,体检标准,录用后的试用期、合同期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凡符合招工简章要求的均可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