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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三同时审批表》的同时,必须提供工程任务书、工艺流程、选址位置平面图、生产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及辅助卫生设施的设计技术方案、图纸等资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表》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提出更改理由,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过程中,劳动、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可对劳动保护设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有劳动、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对劳动保护设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劳动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三同时”审批权限:凡是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市、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地安排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市、地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计划部门不得列入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款,设计部门不予设计,施工部门不予施工。凡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施工和投产的企业,将根据其危害程度,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限期停产改进,并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技术改造的项目。各级经委要加强对技术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乡村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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