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辽宁省工业企业基本
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审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1984年3月9日 辽政办发〔1984〕8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和中发〔1978〕67号《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0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精神,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和外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符合《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法令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以下简称劳动保护设施)。这些劳动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计划和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省或市、地劳动、卫生部门磋商,确保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把劳动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对执行“三同时”的规定负责。应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填报《三同时审批表》(附后),经劳动、卫生等部门审核批准后,请设计部门、施工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
设计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安全卫生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根据《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编写劳动保护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