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轮拖网渔船按
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马力以上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40°20′以北,东经121°30′以西海域捕捞毛蚶子。
八十马力以上的渔船,未经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不准进入一二三四九渔区捕捞海蜇。
第九条 在鱼虾蟹类产卵回游的江河从事捕捞作业,应留出一定宽度的回游通道。被准遮断河面拦捕,不准在闸口拦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区、增殖区和管养区从事采捕作业。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十一条 捕捞网具的网目:
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目(指尺寸,下同)按国家规定执行。
在黄海、渤海从事秋捕对虾作业的,一百四十九马力(不含增压,下同)以下的拖网船所用拖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毫米;一百五十马力以上的拖网船所用拖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五十四毫米。
插网和用于淡水捕捞作业的拉网、铁脚子、张网、扒网、袋河网、行闸网、坐闸网的网目,不得小于六十七毫米。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手推网、小倒帘网、坡网、人拉小网、旋网、小边网、冷布网、麻布网、漂网(赶网)以及拍蛤子、裸潜、鱼囤、捧击、鱼罩、土亮子、压密、片钩、掏干锅、毒鱼、炸鱼、电鱼、鱼鹰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第五章 渔场管理
第十三条 沿海渔业水域实行划区分级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水域,由所在市、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管理;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其他水域,由省水产行政部门管理。
内陆渔业水域,按行政区划管理。跨界水域,由毗邻各方共同管理;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水产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所用网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底拖网,由省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定置网具,由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其他网具,由县(市)区水产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捕捞水产品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地方性渔业资源(含人工增殖)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省水产局和省财政厅确定。